← 回到首頁兒少性侵害案件:家長可以教孩子的五件事
先前北市爆出幼兒園園長之子涉嫌偷拍、性侵女童的事件,真的很讓人心痛,但很無奈的我必須說這種案件,我們看到的,絕對僅僅是冰山一角。
「熔爐」這本書,一直放在我辦公室書架上,我時不時就會拿出來翻閱,畢竟情節真的太過怵目驚心,此書也有翻拍成電影、台灣也有一部台劇「她和她的她」等等,講述的都是關於狼師的故事。
作為一名刑案律師,每每遇到要詰問小朋友我就會非常頭痛,我們無法用過於艱澀的問題、同時也要顧慮小朋友的情緒還有表達能力,有的時候即便我們已經把問題簡化簡化再簡化,他們可能還是會告訴你:他忘記了、不知道怎麼講,然後離開法院之後,壓力解除他再告訴你其實他都記得,這時我心裡就會默默OS:欸那你剛剛怎麼不講。
但這其實不是什麼稀奇的事情,因為就是他們面對壓力所出現的保護機制,所以如果我真的無可避免要詰問小朋友,我會利用證人訪談的方式先確認孩子的陳述能力、理解能力以及抗壓能力等等,評估是否可以承受法庭應訊的壓力。
這也是為什麼我事務所常年都會放著各種孩子們喜歡的零食、玩具、故事書、柴犬等等,對,有的時候我會讓小朋友先跟狗狗玩一下減輕壓力再開始討論(我家狗狗很會陪伴小朋友),但即便如此,還是有很多孩子在親臨現場後,仍然因為壓力而不敢陳述的狀況,我們也只能盡力降低這種不舒服的感覺,開完庭趕緊安撫或是帶去親子餐廳吃飯(你們知道我其實很怕小朋友尖叫的吧)
現在的社會,比起過去雖然已經進步許多,但仍然還是會有許多家長面對關於「性」的議題會選擇逃避、閃躲,告訴或是催眠自己,這件事應該不會發生吧?這些事情應該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甚至也有家長會選擇責罵自己的孩子亂說話,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直認為性教育要提早進行的原因,原因無他,就是加害者永遠不會嫌你的孩子太小。
加害者利用孩子們不善言詞或是說了沒有人相信的特性,將魔爪伸向小朋友。
我們尊重每個人可以有不同的性癖好,你可以怪、但不可以壞,懂嗎?你可以滿足你的性慾,在此前提下,你要怎麼滿足性慾那都是你自己的事情。
狼師,並不只是會出現在大學校園,高中、國中、小學甚至幼稚園、托嬰中心,都有可能,這些人利用身分上的權勢,逼迫被害人接受其行為,被害人不敢或是不會、不懂得求救或拒絕,便會變本加厲。
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兒子不會這樣」,這句話是你一廂情願的反駁、還是你真的握有證據認為你兒子沒有做這些事,我知道記者都會想去問當事園長的說法,但這個時候真的沈默就好了。
我們無法避免社會上仍有這些人的存在,不過我們可以教育孩子保護自己。
列幾個我目前想到的:
1. 告訴孩子性器官的正確名稱,陰莖就叫陰莖,不是小口哨、小香腸,陰唇就是陰唇,不是小貝貝、米米,我真的不懂幹嘛幫性器取綽號耶有什麼好不能講,給我這樣亂教,害我們都會問出一堆叔叔說他喜歡吃小香腸、哥哥摸了小米米這種不知所云的答案。
2. 告訴孩子若有人碰觸到身體,不喜歡就要拒絕,大叫大鬧也可以,有事爸媽會去處理,再不行也可以找律師處理,而且一定要告訴家長,同時家長請先相信你的孩子好嗎?
然後我們再來慢慢驗證孩子所說的內容,因為你第一時間若是質疑他,那他就不敢跟你說了。
3. 儘早進行性教育,你越是閉口不談,孩子就越是不知道他正在經歷什麼、甚至會誤以為自己有忍受的義務。
4. 絕對不要姑息,直接報案就好。發生性侵害後,先不要洗澡、不要清洗或丟掉當時的衣物,盡快到醫院驗傷採證,越早採證,能保留下來的跡證越完整,時間拖得越久,生物跡證就越可能流失。但即使已經過了一段時間,還是可以報案,對話紀錄、證人、事後的身心狀況等,也都可能成為證據,千萬不要因為「來不及驗傷」就放棄。
5. 報案後,請盡快為你的孩子安排諮商,誰再給我說看身心科會變神經病我跟誰翻臉喔,我真的遇過這種家長,我都是先罵一頓之後趕快協助他們找諮商,感謝我身邊的諮商好朋友們一直被我騷擾。
我們或許無法完全避免別人傷害孩子,但我們可以教會他們保護自己的方式,如果各位有需要,我很樂意到校園裡進行性侵害防制的公益演講,我們多講一場是一場,假如可以影響多一個小朋友,那都是有意義的。
【重點整理】
加害者永遠不會嫌孩子太小。面對「性」的議題,家長不要逃避,越早和孩子談,孩子越懂得保護自己。
1. 教孩子用正確的名稱稱呼性器官,發生事情時,孩子才能清楚說出經過。
2. 教孩子不喜歡的碰觸就要拒絕、可以大聲求救,而且一定要告訴家長;家長請先相信孩子,再慢慢釐清。
3. 儘早進行性教育,別讓孩子誤以為自己有忍受的義務。
4. 發生事情不要姑息,盡快報案;先不要洗澡或清洗衣物,盡早驗傷採證。即使已經過了一段時間,仍然可以報案。
5. 報案後盡快為孩子安排心理諮商,照顧孩子的身心狀態。
帶寵物進捷運站,一定要裝籠嗎?
【事件摘要】
2024年7月初,一名飼主帶著梅花鹿參加在南港展覽館舉辦的寵物展,被民眾拍到梅花鹿在捷運南港展覽館站的通道及樓梯間行走,沒有繫牽繩、也沒有裝籠,影片在網路瘋傳。
飼主事後坦言沒繫繩是自己疏忽並致歉,但表示當時是要前往展場,並沒有刷卡進站搭乘捷運;台北市動保處表示將了解。網路上也因此出現「沒有進站是否就不用裝籠」的爭論。
之前寵物展發生了一件梅花鹿飼主帶著梅花鹿行經南港展覽館停車場通道,沒有繫牽繩、沒有裝籠,大家對於行經通道是否需裝籠這件事有些疑慮,飼主是表示,因為沒有刷卡進站所以不受此規範拘束,對此,我是認為不該這樣解釋,不過仍有不少網友認為只要不上車,寵物進站就可以不裝籠、落地行走。
你們知道我有多希望可以這樣嗎?那陣子我一直深受網球肘所苦,但為了符合規定,我都是連車帶狗扛上扛下東門捷運站,有幾次還遇到好心的莫寶幫我抬,真心感謝你們。
誠如我們之前說過的,我們不要求大家都要接受養寵物的我們,但既然有規定,我們就遵守,這是最基本的飼主責任。
我覺得與其跟大家在threads上筆戰,說是戰,其實我也僅是就規範的解釋方式提出我的意見而已,但遺憾的是我幾乎都是得到一些「人家都道歉了你還想怎樣?」,「真那麼有心可以去關心兒童受虐議題」,「又沒有很嚴重」等等的護航回覆。
我唸法律至今十幾年,律師執業也超過十年,有問題我們就釐清,真相是越辯越明,不是比誰比較會情勒,不然以後我們開庭就都這樣主張就好,道歉了,錯的就會變成對的嗎?
後來本所收到了台北捷運公司的回函,寫得很清楚了,跟我的想法一致。
因為我也想知道地下街有沒有包含在內,所以我也一併問了。
感謝台北捷運 Metro Taipei 惠予回覆,推廣飼主責任從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不覺得自己是道德魔人,裝推車不只是保護別人、更是保護自己。
接到可疑電話怎麼辦?談「備案」在法律上的意義
關於我疑似遇到詐騙仔(?)
有一次陪客戶在高院調解,接到一通未顯示來電,通常我都是直接按掉,但他又打了第二次,我想說應該是有急事就接起來。
對方說,他那邊是台北榮總台東分院更生院區,有一位林志成先生拿著我的雙證件還有處方籤在領藥(主要我多年前還真的有一個客戶叫這個名字),但我的雙證件明明就還在我身上,而且我的身分證照片太醜了絕對不能外流。
礙於當時還在調解中,我簡單跟他要了聯繫方式之後就掛掉電話。
開完庭走出法院,我先搜尋這隻電話,傻眼竟然真的是台北榮總台東分院更生院區,但撥了他的分機,是個無效分機。
我內心大概就知道這是詐騙,但為了以防那一百萬分之一的可能,萬一歹徒公布了我身分證上的醜照,我的人設就會崩壞???因此我還是決定要派出所去留下一個記錄,這就是我們俗稱的備案。
我們上課講了很多次,刑事訴訟程序中,並不存在所謂的「備案」,警察也不會因為備案,而開啟任何的偵查行為,這點派出所警察很棒,他有清楚的跟我說。
但他依舊可以證明一些小小的事情,就是我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個時間點,曾經到過警察局跟警察說過這件事,然後警察會開立一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給我,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功能。
而且你們仔細看,案發地還是高等法院的地址,因為我就是在法院接到電話的啊。
我是想跟大家說,詐騙集團利用的無非就是被害人的無知跟緊張,當你誤以為雙證件被盜用,可能就會聽信對方的說法,配合對方的要求,最後透漏更多的個資,甚至造成財產的損失。
這種時候,「冷靜」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一個環節去查證,就可以避免自己遭到詐騙。
警察一邊打字我還一邊跟他聊天,我說現在詐騙都還有分機喔,警察還說,這樣比較像啊,但給到無效分機這樣就有點落漆了。
希望以後有遇到類似情況的莫寶們,也可以冷靜面對,不要因為一時緊張,而誤判情勢,可能會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寵物電動車能上路嗎?消費者發文抱怨會被告嗎?
【事件摘要】
2025年秋天,一款標榜可以載寵物、載小孩、代步買菜的「寵物電動車」引發爭議。有消費者騎上路後被警方以車輛未經審驗開罰並扣車,到寵物展向業者理論時,業者表示已告知不能上路,並當場稱要向消費者求償300萬元,影片在網路上瘋傳。
警方說明,這類車輛不屬於微型電動二輪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而屬於「動力載具」,不得行駛於道路。高雄市議員也陸續接獲多件消費者陳情,消保官表示,若車輛無法上路而業者未告知,可能構成物之瑕疵,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
之前毛孩界最火熱的議題,莫過於就是寵物電動車到底能不能上路的問題。
消費者購買後,在路上被員警因為沒有路權不能上路而開罰,消費者遂前往寵物展向廠商表達當初購車時,廠商有承諾可以作為代步工具,為何又會被警察開單?
業者對於消費者前來寵物展索要說法感到不滿,怒斥「你被開單關我什麼事」並表達已經對消費者提起三百萬的求償,此影片在社群媒體上瘋傳。
我們先說業者提告的部分,我個人是認為發表個人對於產品的不滿,這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我買了一台寵物車,我就是要騎上路我才買,但你現在跟我說,這台車只能用推的,推到公園騎(編按:事實上公園其實也不行),這與我的認知有高度落差,我透過社群媒體陳述這件事情,是不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的,更沒有所謂商譽受損的情況,那當然就沒有後續求償300萬的問題,強制道歉更是早就被宣告違憲。
回到本案,系爭寵物電動車並不是微型電動二輪車,是否做有折疊設計,也不影響他不是微型電動二輪車的事實,所以跟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法規變動,其實也沒什麼關聯性,因為他就不是。
而按照目前的規定來看,寵物電動車因為不具有人力踩發踏板、且同時具有電力驅動,所以性質上屬於「動力載具」,就跟你路上看到很多電動滑板車是類似的。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的規定,是沒有辦法上路的,只能在私人土地上做使用,但因為我家沒有大到需要騎電動車,所以我有點難以想像。
有一次本來要跟一直很關心毛孩議題的黃瓊慧議員一起跟消保官、經發局以及交通局的人員一起前往廠商工廠了解,但因為桃園臨時發生南門市場大火,所以議員本人沒辦法一同前往,改由兩個助理和我一起過去,並匯集各局處人員就系爭電動車的路權、法律問題進行討論。
但也意外發現,業者一直說公園是可以使用的這件事情,其實也不是很精確,因為並不是每個公園都能使用系爭電動車,所以看板上所提到的,可以帶毛孩一起去買菜,除非你家住好市多,否則其實是很難達成的。
現在養寵物的家庭越來越多,但並不是每一隻毛孩都跟助教一樣,能坐機車、開車、搭船、搭飛機,也不是每個人都能為了毛孩買一台汽車,所以這類有保護閘門的電動車確實有他的市場存在,這也是為什麼銷售價格幾乎等於一台機車,依舊有很多消費者願意購買的原因。
業者不斷強調自己是因為自己是為了毛孩好才會引進這類產品,但在媒體曝光之前,未就法規的部分予以詳細研究,導致有若干消費者行駛在路上遭到開罰,對於已交車的消費者,當時也還沒提出解決的方法,也難怪消費者會對此感到憤怒。
說實在未來法規會如何修改,我們無從得知,不過比起對消費者提告,我認為跟已交車的車主協調解決的方法才是更加緊急的事情。
廠商既然想要賺取毛經濟,就應該正視消費者的需求,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因為不確定現場有沒有提供毛小孩供測試,我就帶了閒閒沒事的助教一起去,只是她11月業績蠻不錯,很多客戶都指明要我開會帶她一起去,所以我某種程度也是在賺毛經濟。
影片被用 IG「混搭」整段搬走,算侵權嗎?
現在自媒體發達,人人都能成為創作者,但同時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許多YouTuber、創作者都來找我簽法律顧問,老實說,這個決定非常正確。
有一次收到創作者Kiki的訊息,她發現有人直接用 IG「混搭(Remix)」功能,把她破萬觀看次數的影片整段搬走,放到自己的帳號上用來導流!而且對方竟然還是一位追蹤破萬的創作者?
使用 IG 混搭功能重製影片,算二次創作嗎?
是的。IG 的「混搭」功能,讓大家能輕鬆參與舞蹈挑戰、對拍影片、互動更有趣,流量也可以共享,但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其實已屬於二次創作。
在著作權法上,這可能涉及:
•改作權:對原作品進行改編、拼接或再創。
•公開傳輸權:上傳混搭後的影片,讓他人能觀看或分享。
若處理不當,甚至可能構成非法重製。
那什麼時候才會被視為「合理使用」呢?
法律會綜合考量使用目的、比例、是否影響原作市場等因素。
給創作者的小提醒:目前 IG 的混搭功能預設是開啟的。如果你不想讓影片被人任意混搭,建議手動關閉這個功能。
舉個例子:如果你的影片中含有「廠商授權素材」,卻被別人拿去做導流、甚至用在競品宣傳上,那麼不只你的著作權可能受損,廠商也可能直接找你追責。我想,沒有人希望因此得罪自己的乾爹乾媽吧?
那要怎麼「安全又合理」的使用混搭功能呢?
只混搭「已開放混搭」的影片(IG會顯示「可混搭」)
讓觀眾清楚分辨原創與二創部分。
標註原作者帳號,尊重出處。
避免營利或商業用途。
注意:「非營利」不等於「合法」!本案,Kiki 的影片是被整部搬運,完全看不出任何二創內容,對方在收到請求後還遲遲不回應,直到幾小時後才刪除。
經過我們測試後發現,這個功能有個 bug,只要在畫面中藏入一個看不見的字元(例如「.」),系統就會誤判為「有創作變化」,讓搬運變得輕而易舉。
但若你是利用這種漏洞進行「假二創」,在法律上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非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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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檢署告發後被「行政簽結」,就等於不起訴嗎?
很多人來問我,案件被簽結後是不是就沒辦法了?
這篇來介紹一下「簽結」制度。
許多民眾以為,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或檢舉後,案件最後一定會有「起訴」或「不起訴」的結果。
但實際上,在正式進入偵查程序之前,還有一種處理方式,叫做「行政簽結」。
什麼是行政簽結?
簡單來說,當檢察機關收到告訴、告發或檢舉案件後,如果初步審查認為:
▪顯然不涉及刑事犯罪。
▪欠缺具體犯罪事實。
▪內容過於空泛,無法進行偵查。
▪屬於民事、行政爭議而非刑事案件。
檢察機關可能不會立案進行正式偵查,而是以行政程序簽報結案。
其實這件事在院檢很常見,許多民眾收到不如預期的結果就會去提告檢察官或法官瀆職、圖利之類的,通常這種案件都是會請當事法官、檢察官說明後就予以簽結。
但問題是:吳亞芝的案件跟這些案件是一樣的嗎?
行政簽結等於不起訴嗎?
答案是:不一樣。
不起訴處分代表案件已經進入偵查程序,檢察官經調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或依法不得追訴,因此作成不起訴處分。
而行政簽結則是在案件尚未進入完整偵查程序前,即認為沒有啟動刑事偵查的必要。
因此兩者的法律性質並不相同。
行政簽結是不是代表完全沒事?
也未必,行政簽結並不是法院判決,也不是實體認定無罪。
如果日後出現新的證據或具體事證,檢察機關仍有可能重新分案處理。
為什麼會有這個制度?
如果所有檢舉案件都必須全面展開偵查,不僅會耗費大量司法資源,也可能使真正需要偵辦的重大案件受到影響。
行政簽結制度的存在,就是希望將顯然不具偵查必要性的案件先行過濾,讓司法資源能夠有效運用。
法律程序其實比大家想像得更複雜。
案件的結果不只有「起訴」與「不起訴」兩種選項,在進入正式偵查之前,還有許多制度設計共同維持刑事司法體系的運作。
當新聞出現「簽結」兩個字時,不妨多了解背後的法律意義,而不是只看標題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