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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有沒有律師陪同,真的不重要嗎?

我不相信有哪位刑事訴訟法老師會這樣教學生。

「偵查中辯護人有沒有到場一點都不重要嗎?」

有一次在脆上跟網友們討論一個實務遇到的問題,地檢署用平信寄傳票,但卡到我衝庭時間,我親自打電話請假卻被誤認是助理被事務官兇。

有很多實務工作者分享自己遇過的狀況,以及各自處理的方式,大家有興趣可以移駕到threads看看,都是值得參考的資訊。

但有一則留言,大意是,憑什麼律師衝庭就要改期,並表示,「偵查中辯護人有沒有到庭一點都不重要」,從留言內容看得出來應該是在院檢工作的人。

這已經超過我原本要討論的議題了,而是他從根本上就曲解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按照他的邏輯,以後偵查中都不要請律師,審判中再請就好。

你們可以懂我emo的點嗎?我只有回他:你有沒有唸過刑事訴訟法?

工作繁重大家都一樣,我的壓力並不小於你,真心希望你可以利用閒暇的一點點時間複習刑事訴訟法總論關於辯護權的部分,如果你願意,我請班內剪這段影片出來,或是我直接講給你聽。

總之,偵查中的律師權,並不是你說的,一點都不重要。

【補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時,得在場並陳述意見;只有在有事實足認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湮滅或偽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時,才可以限制或禁止。換句話說,偵查中訊問時律師在場是原則,限制才是例外。

要注意的是,這和偵查中「搜索、扣押」是兩回事:現行法並沒有賦予辯護人在偵查中搜索、扣押時的在場權,這也是我們長期呼籲修法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