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2025年秋天,一款標榜可以載寵物、載小孩、代步買菜的「寵物電動車」引發爭議。有消費者騎上路後被警方以車輛未經審驗開罰並扣車,到寵物展向業者理論時,業者表示已告知不能上路,並當場稱要向消費者求償300萬元,影片在網路上瘋傳。
警方說明,這類車輛不屬於微型電動二輪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而屬於「動力載具」,不得行駛於道路。高雄市議員也陸續接獲多件消費者陳情,消保官表示,若車輛無法上路而業者未告知,可能構成物之瑕疵,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
之前毛孩界最火熱的議題,莫過於就是寵物電動車到底能不能上路的問題。
消費者購買後,在路上被員警因為沒有路權不能上路而開罰,消費者遂前往寵物展向廠商表達當初購車時,廠商有承諾可以作為代步工具,為何又會被警察開單?
業者對於消費者前來寵物展索要說法感到不滿,怒斥「你被開單關我什麼事」並表達已經對消費者提起三百萬的求償,此影片在社群媒體上瘋傳。
我們先說業者提告的部分,我個人是認為發表個人對於產品的不滿,這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我買了一台寵物車,我就是要騎上路我才買,但你現在跟我說,這台車只能用推的,推到公園騎(編按:事實上公園其實也不行),這與我的認知有高度落差,我透過社群媒體陳述這件事情,是不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的,更沒有所謂商譽受損的情況,那當然就沒有後續求償300萬的問題,強制道歉更是早就被宣告違憲。
回到本案,系爭寵物電動車並不是微型電動二輪車,是否做有折疊設計,也不影響他不是微型電動二輪車的事實,所以跟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法規變動,其實也沒什麼關聯性,因為他就不是。
而按照目前的規定來看,寵物電動車因為不具有人力踩發踏板、且同時具有電力驅動,所以性質上屬於「動力載具」,就跟你路上看到很多電動滑板車是類似的。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的規定,是沒有辦法上路的,只能在私人土地上做使用,但因為我家沒有大到需要騎電動車,所以我有點難以想像。
有一次本來要跟一直很關心毛孩議題的黃瓊慧議員一起跟消保官、經發局以及交通局的人員一起前往廠商工廠了解,但因為桃園臨時發生南門市場大火,所以議員本人沒辦法一同前往,改由兩個助理和我一起過去,並匯集各局處人員就系爭電動車的路權、法律問題進行討論。
但也意外發現,業者一直說公園是可以使用的這件事情,其實也不是很精確,因為並不是每個公園都能使用系爭電動車,所以看板上所提到的,可以帶毛孩一起去買菜,除非你家住好市多,否則其實是很難達成的。
現在養寵物的家庭越來越多,但並不是每一隻毛孩都跟助教一樣,能坐機車、開車、搭船、搭飛機,也不是每個人都能為了毛孩買一台汽車,所以這類有保護閘門的電動車確實有他的市場存在,這也是為什麼銷售價格幾乎等於一台機車,依舊有很多消費者願意購買的原因。
業者不斷強調自己是因為自己是為了毛孩好才會引進這類產品,但在媒體曝光之前,未就法規的部分予以詳細研究,導致有若干消費者行駛在路上遭到開罰,對於已交車的消費者,當時也還沒提出解決的方法,也難怪消費者會對此感到憤怒。
說實在未來法規會如何修改,我們無從得知,不過比起對消費者提告,我認為跟已交車的車主協調解決的方法才是更加緊急的事情。
廠商既然想要賺取毛經濟,就應該正視消費者的需求,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因為不確定現場有沒有提供毛小孩供測試,我就帶了閒閒沒事的助教一起去,只是她11月業績蠻不錯,很多客戶都指明要我開會帶她一起去,所以我某種程度也是在賺毛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