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妙華律師 LAWYER MOLLY法律文章

從柯文哲案看刑事訴訟法(六):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順序不能顛倒

沒想到這個系列竟然還會繼續寫吧。

很有意思的是,我無意間看到一則新聞。

新聞內容是這樣的(以下引用新聞)

「沈慶京的律師廖威智在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時,否認證據能力。廖說,好像他如果在課本上記載著『林志玲是我的老婆』,那麼林志玲就是他老婆嗎?廖的突兀辯法,引發法庭旁聽民眾大笑,但無助程序的釐清。」

假如記者所述為真。

那麼這個陳述內容,可能就犯了我們上課經常跟各位同學說的錯誤。

不是所有證據都可以拿來證明犯罪事實,證據是要符合一個門檻才可以。

而這個門檻是什麼呢?

釋字582號解釋告訴我們,必須符合「嚴格證明法則」

而什麼是嚴格證明法則?

1. 有證據能力

這邊指的是取證的過程是否合法,如果是違法取得的證據,那在準備程序當中,我們就會將這些證據排除在外,以免污染合議庭其他法官(在不考慮卷證併送的前提下),也就是進入審理程序的時候,合議庭法官看到的證據,都是通過「證據能力」考驗的證據。

2. 合法調查

在經過「證據能力」的檢驗後,這些證據攤在法官的面前,讓法官們在經過調查程序之後,對證據進行評價,形成了證明力(aka 證據力、證據價值),用林志玲的話來說就是「我就是要幫這些證據打分數」,然後集結這些證據的分數,看法官們對於檢察官所起訴的被告犯罪事實是否可以產生very very very肯定的結論,這就是審判程序進行的過程。

而有一個重要的關鍵,就是 1. 跟2. 必須按照順序,不可以顛倒。

那回到柯案,沈的律師以他如果在課本上記載著『林志玲是我的老婆』,那麼林志玲就是他老婆嗎?以excel記載內容太唬爛,而回推證據能力之有無。

莫寶們讀到這邊有沒有感覺到老斯在講話,沒錯,這就是用證明力回推證據能力之有無,所以是用2. 去推論 1.而這與嚴格證明法則是不符合的。

不是我說的,是大法官們,他們就是這樣去定性嚴格證明法則。

希望莫寶們在讀新聞的時候,不要懷疑自己唸錯了。

延伸閱讀:

1.釋字582號解釋,2.許玉秀大法官意見書,3.莫莉刑事訴訟法講義第四回(司律、刑法概要都有寫)

本文提供臺灣法律一般資訊,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須依最新法令與具體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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