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妙華律師 LAWYER MOLLY法律文章

從柯文哲案看刑事訴訟法(四):被告放棄抗告,配偶還能獨立抗告嗎?

我真的是沒有想到,這個系列一直可以連載耶。

我們之前提過,有羈押的原因、羈押的必要且無不得羈押之事由,檢察官就可以聲請羈押。

早期檢察官還可以直接羈押,修法之後,必須要法院裁定之後,受到2次司法審查,才能裁定羈押。

但對於這個羈押裁定,被告及其辯護人是可以抗告的。

當時的新聞都圍繞著柯文哲放棄抗告,律師團發出聯合聲明,表示尊重柯文哲的決定,當羈押裁定超過10天未提抗告,那麼柯文哲就至少要押2個月了,但仍有可能會延長羈押,不過,延長羈押也同樣要通過羈押的要件。

不過,柯文哲真的無法再提起抗告了嗎?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9條之規定,抗告,有準用上訴的規定。

我們再看看第345條,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及配偶,得為被告的利益「獨立」提起上訴。

這個條文很重要,我們來看看柯文哲身邊最重要的兩個女人。

第一個,柯媽媽何瑞英女士,雖然她肯定很想幫柯文哲提抗告,就跟當年幫柯文哲領表參選總統一樣,但是,柯文哲已經65歲了,柯媽媽已經不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柯媽媽亦或者柯爸爸都不能援用這個條文。

不過,陳佩琪當時是有這個權利的,身為柯文哲的配偶,只要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中,就可以本於配偶身分幫柯文哲提起抗告。

一定有人會問,柯文哲不是放棄抗告了嗎?請看條文用字「獨立」,所謂的獨立,指的就是不管被告怎麼想,只要配偶想提,就可以提,因此,即使柯文哲不提抗告,陳佩琪還是可以依照419條準用345條,以配偶身分,不管柯文哲提起與否,提起抗告。

當然抗告是否有理由,又要再次回到高院作出裁定,而同案被告的抗告當時均被駁回,所以我判斷柯文哲抗告遭駁回的機率也是蠻高的。

但是否真的有司法迫害?I want to say,其實柯文哲走的程序,跟每個被告都是一樣的,把柯文哲的身分拿掉,其實就是每個被羈押的刑案被告都會遇到的事情,所以如果真的要把此定調成司法迫害,那每個刑案被告都是被迫害的被害人。

但為什麼現在才覺得程序不公平?因為在此之前很多人根本就也沒關心過,這也是為什麼我堅持趁這波瘋狂法普的原因。

本文提供臺灣法律一般資訊,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須依最新法令與具體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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