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案在羈押階段,檢方聲請限制閱卷,場外支持者批司法迫害。
我們先來講一下限制閱卷。
首先,羈押的要件有三個,羈押的原因(逃亡、串供、滅證、重罪等等),羈押的必要(如未羈押,難以追訴),以及無不得羈押的事由。
當檢察官認為案件符合以上要件,就可以聲請羈押,簡稱聲押,也只是聲押,是否羈押,還需要法官決定,因為憲法就是這樣規定的。
再來,羈押可以閱卷這件事情,我們必須感謝一個人,這個人叫做賴素如,當時若不是她提起釋憲,刑事訴訟法不會有後續可以閱卷的修法,畢竟我們人微言輕吵很久都沒人理。
那可以限制閱卷嗎?當然可以,整個偵查程序不一定只有一個偵查手段,我可能有搜索、扣押、也可能有監聽或是其他的處分,也有可能犯罪事實分成好幾塊,只是未必都跟被告有關,所以檢察官並不需要全部都讓辯護人知悉。
檢察官只要說服法官被告符合羈押的要件即可,所以如果檢方認為不用提出所有的卷證資料,他必須說服法院有限制的原因及必要性,最後由法院作認定。
如果法院認為限制有理由,才可以限制閱卷,但聲押書所檢附交給法官審查是否羈押的卷證資料,必須等同給律師閱覽的卷證資料。
假如檢方提供的卷證不足,就需要承擔羈押不成的風險(例如串供、滅證或被告逃亡等),因為律師看不到的、法官也不能用來作為裁定羈押的理由。
補充,依據新聞資料顯示,檢方聲請限制閱卷是針對閱覽方式,從而柯主席的律師即便看到卷證,也只能透過手抄方式紀錄。
這部分檢方是以何理由說服法院(例如影印可能有洩密可能)就看北檢之後是否對此部分發新聞稿說明。
至於律師可否抗告限制閱卷?答案也是可以,但這個部分打起來有點虛無飄渺,你怎麼知道檢方握有什麼樣的證據,目前看到柯主席的律師表示「關鍵證據未公開」,那什麼是關鍵證據?
過去抗告成功的例子可以看一下林秉樞的案件,該案檢察官未說明限制的理由及依據,所以高院認為抗告有理由。
所以依照現行法,檢察官確實可以不公開所有卷證資料,但單憑不完整的閱卷資料,是否能夠說服法官裁定羈押,就要看檢方跟辯方的羈押庭攻防了。
其他小問題:
1. 釣魚式搜索、摸索式搜索是什麼?
摸索證明是民事訴訟法的用語,意思是負起舉證責任之一方無法具體特定舉證的範圍及方向,模糊舉證的意思。
釣魚(誘捕偵查)則是指國家主動挑起犯罪,並予以後續犯罪訴追的手段,是否合法,除了需要視被誘捕者本身是否即有犯罪決意外,尚須審酌誘捕的手段是否過當等等,去審酌誘捕行為本身的合法性。
摸索式搜索、釣魚式搜索,希望國昌老師之後有機會可以寫文章分析一下,我也會找時間拜讀再跟各位分析,只是同學們考試的時候先不要這樣寫,目前只有國昌老師採。
2. 以A案逮捕,問B案,拘捕事由跟聲押案由不一樣,是否符合拘捕前置原則?
柯文哲的委任律師鄭深元律師提出了一個典型的刑事訴訟法考點喔!我們上課都講過,拘捕前置原則的目的在於使羈押受到兩次司法審查,所以前後事由必須要一樣。
我個人對於拘捕前置原則是認為有疊床架屋之嫌,但因為是我的見解不重要,所以就先跳過。
鄭律師說的事情沒錯,事由必須相同,但這樣的論述有一個bug。
你怎麼知道檢察官只有在查一個犯罪事實?
鄭律師是檢察官出身,不會不知道檢方會同時就若干犯罪事實開啟調查,會查到什麼,說實在也沒有人知道,所以這個論述我覺得邏輯上有點跳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