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妙華律師 LAWYER MOLLY法律文章

從柯文哲案看刑事訴訟法(一):偵查中搜索,律師有在場權嗎?

柯文哲案有很多刑訴考點可以講。

當時看了民眾黨的聲明,疑似質疑搜索的合法性。

一般而言,搜索票上所會記載的應該是一個具體的地點,通常是一個特定的地點,例如民眾黨黨部,所以不會只是一個房間、一個辦公室,因為柯文哲的活動範圍,不可能只有在辦公室。

民眾黨秘書長也自己表示,柯文哲在黨部並沒有獨立辦公室,但經常會在黨部辦公、開會,那搜索整個黨部、以目光所及範圍確認是否有柯文哲的相關證據,應該都還算是合法搜索的狀態。

但我覺得很有趣的是,北檢回應的聲明裡提到,搜索過程律師全程都有在場,過程中都沒有提出異議,足證搜索過程並無瑕疵。

是不是就表示檢方也肯認辯護人在偵查中的搜索扣押程序中有在場權、甚至有異議權了嗎,這個我已經講了十幾年了喔。

希望可以趁這次機會修法讓辯護人於偵查中搜索有在場權!

94台上4929判例參照。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於審判中實施勘驗時準用之。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在場權」,屬被告在訴訟法上之基本權利之一,兼及其對辯護人之倚賴權同受保護。故事實審法院行勘驗時,倘無法定例外情形,而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有到場之機會,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有瑕疵,此項勘驗筆錄,應認屬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本文提供臺灣法律一般資訊,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須依最新法令與具體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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