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妙華律師 LAWYER MOLLY法律文章

警方能直接公開搜索影片嗎?帶你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事件摘要】

2024年1月24日,新北市刑大在官方臉書粉專公布偵辦「ACE王牌交易所」虛擬貨幣詐騙洗錢案的成果,附上搜索現場照片10張,並在留言處上傳7段影片,內容包括進入搜索現場、壓制及拘提嫌疑人、清點現金與搬運扣押物,且未做去識別化處理。

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隨後發表聲明,批評此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可能侵害當事人隱私與名譽、影響公平審判。新北市刑大於1月25日晚間刪除部分照片與影片。

新北刑大粉專發了一篇貼文,把搜索過程的影片直接高清部分有碼公開,這件事情到底可不可以呢?

大家一定可以想到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

趁著這個機會帶大家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這裡有針對偵查不公開的細節多做規定,因為條文很長,我在幾個跟本案有關的重點項次前打勾,莫寶們可以多看一下。

以下整理幾個重點。

1. 偵查不公開是有例外的

辦法第8點,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六、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

2. 適度公開之界線

辦法第9點,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關尚未聲請或實施、應繼續實施之逮捕、羈押、搜索、扣押、限制出境、資金清查、通訊監察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三、有關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之詳細時程及計畫。

四、有招致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

七、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前科資料。

八、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訴訟關係人之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

九、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之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有關其隱私或名譽之事項。

十、有關少年事件之資料、少年或兒童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十一、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聯絡方式、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

前項第六款之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於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情形,得不以去識別化處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情形者,必要時得公開其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音、犯罪前科、犯罪情節或其他相類之資訊。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3. 公開前需徵詢檢察機關意見

辦法第10點,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依第八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得公開之事項,應經各該機關首長、新聞發言人或依個案受指定人員審酌考量後,統一由發言人或受指定人員發布。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除前項人員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公開、揭露或發布新聞。偵查輔助機關對於已繫屬偵查機關之案件,偵查中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事先徵詢偵查機關意見。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

在我看來,直接透過粉專公布搜索影片其實是很草率的作法,既然本案已有報請指揮,若真有適度公開的需求及必要性,其實可以由北檢的襄閱來做公布,偵查中搜索律師不能在場已經是我們講到爛掉的考點,既然警察可以公開,那律師應該也可以在場才對吧,所以說偵查不公開到底為什麼可以有這麼多種解釋的方式我就問。

不知道新北刑大在發文前有沒有先請示過檢察官?拜託新北刑大不要刪文喔!(但顯然我的呼籲沒有用喔,他們已經刪文了)

因為我真的很想知道檢方對於這件事情要怎麼應對,大家也可以繼續跟進這個新聞,謝謝新北市刑大讓我有機會帶莫寶們看這幾個條文,一般課堂上我們只能匆匆帶過。

本文提供臺灣法律一般資訊,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須依最新法令與具體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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