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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傷人,飼主就一定要賠償嗎?

動物的占有人,不一定是登記飼主

依民法第190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原則上由動物占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占有人若能證明已依動物種類及性質盡相當注意之管束,或即使盡相當注意仍不能避免損害,可能免責。

所以法律上的責任主體不一定只有登記飼主。如果動物當時由其他人實際照顧與管理,也可能需要進一步判斷。

有牽繩就一定免責嗎?

有牽繩不代表必然免責,沒有牽繩也不代表不論如何都必須負擔全部損害。

事故經過、動物特性、現場環境、牽繩方式與占有人採取的措施,都可能影響有無盡到相當注意義務的判斷。

對方主動摸狗,責任怎麼算?

如果飼主已明確告知動物不喜歡陌生人靠近,對方仍強行觸摸,可能涉及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問題。

但並不是只要對方先伸手摸狗,飼主就一定免責。雙方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係,仍須靠具體事實和證據釐清。

事故現場的證據很重要

實務上,這類案件爭議常不在於有沒有咬傷,而在於事故當時究竟發生什麼事。

如果發生動物傷人事件,除了優先協助醫療,亦應保存監視器、現場照片、目擊者資訊及事發前後經過。

動物傷人不代表占有人必然需要負擔全部賠償責任,但要主張已盡管束義務,也不是單憑一句「我的狗平常很乖」就能成立。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具體個案應依事實及相關規定判斷。此為網站預覽稿,尚未發布到正式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