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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少年法庭》:把少年關起來很容易,讓他回到社會才是最難的

【劇集簡介】

《少年法庭》是2022年在 Netflix 上架的韓劇,共10集。金惠秀飾演地方法院少年部法官沈恩錫,她直言自己「厭惡少年犯」,卻在一件件少年案件中,不斷追問這些孩子為什麼會走到這一步。

劇中同時描寫了少年法官案件量過重、少年感化教育資源不足,以及社會與國家在少年問題上應負的責任。

這部劇推出時,很多人推薦我看。老實說,包括我在內,多數法界朋友都覺得這部劇的槽點不少。

我常開玩笑說,沈恩錫不太像在當法官,比較像韓劇《信號》裡的刑警車秀賢。每次看到她衝到現場抓人,我都忍不住想:法官做成這樣,還在跟我講中立?訴訟程序上可以吐槽的地方也不少,例如法官可以逾越檢察官的起訴範圍來審判嗎?

不過戲劇畢竟是戲劇。倒是劇中一股手上有300件案件,這個數字一點都不誇張,跟台灣其實差不多。我上課講的數字不是在嚇大家,要考司法官的同學真的要有心理準備:辦再多案件,薪水都還是一樣。

但這篇我不想吐槽訴訟程序。整體來說,我對這部劇是肯定的。劇中有很多讓我看了很心痛的台詞,我最喜歡的是這一句:

「雖然審判結束了,但並不是真正的結束,這就是法官的工作。少年案件不再只是個人問題,現在該是社會和國家站出來的時候了。」

每個少年仔背後,都帶著一個故事

不管是當受僱律師的時候,還是自己執業之後,我好像特別容易遇到少年案件。本來想當專辦企業案件的律師,結果還是放不下,接了許多少年案件,去律見的當事人年紀一個比一個小。

是什麼原因,讓這些孩子做出這些事?你說他們是因為不喜歡讀書,才會去當人家的少年仔嗎?

對這些弟弟妹妹(他們幾乎都叫我律師姊姊,叫我阿姨的我會不爽),我其實從來不把他們當成被告。說真的,他們也渴望被理解。他們都知道自己正在做不對的事情,但他們想從這些事情裡,感受到自己真的存在。劇中沈恩錫也提到了這個觀點,我覺得很難得。

我常說少年案件很難辦,因為你要花時間去理解這個孩子,有時候還要連他的家人一起了解。把少年關起來很容易,但如何讓他復歸社會,才是最困難的。韓國少年感化教育面臨的困境,其實和台灣是一樣的。

我的力量很小,在這些孩子的人生裡,或許真的只是一個過客;但如果你需要我,我會竭盡所能,給你我能給的一切幫助。

一個寫英文信給我的孩子

我曾經接過一個孩子,對改造槍枝非常有天分,講起槍枝改造,眼睛會發光的那種。承審法官不懂槍,問了比較外行的問題,他還「嘖」了一聲。我明明就叮嚀過,不能對法官不禮貌。

我永遠記得他生病的媽媽來拜託我接案的樣子。第一眼看到這個孩子,我就覺得他很聰明、很有天分,只是用錯了地方。我告訴他,要把學業完成,去找一個可以合法研究機械的工作。

經過訴訟程序的磨合,他把我的話聽進去了。案件結束以後,他說要努力學英文。後來在服刑的他,寫信給我都用英文,我會幫他把文法改好,再寄回去給他(畢竟我以前也當過英文家教)。

他身上有好幾件案件,其中一件的審判長讓我印象深刻:法官主動提到,希望在宣判之後為他禱告,並送他一本聖經。我不是基督徒,但看到這位法官真心願意給這個孩子一個機會,我當下也閉上眼睛,希望他在獄中能誠心思考自己的人生,再給自己一次機會。事實也證明,他沒有放棄自己,他信裡的文法錯誤越來越少了。

這是我很喜歡講的故事。但我比較少說的,是那些進出少年矯正機構好幾次的孩子。當他們對我說:「姊,對不起,我又進來了。」我都會真切感受到自己有多渺小。

少年感化教育,不能只是口號

劇中的姜部長看起來好像很市儈,但他想選議員,不正是因為感受到法官能做的有限,應該從根本的修法做起?看到那一幕,我真的差點哭出來,那種無力感是可以想像的。

車泰柱法官也是我很喜歡的角色設定。一開始會覺得他的關心太過濫情,根本是個菜鳥;但其實他小時候也曾經是非行少年,因為當年有人接住了他,才成為現在的樣子(這裡就不劇透了)。我曾經看過研究指出,家暴被害人日後成為加害人的機率也比較高。如果沒有當年那雙手,現在的他還會是這位車法官嗎?

看完這部劇,我期許自己也能成為接住非行少年的那雙手。少年案件需要的不只是專業,還有更多的同理。

如果你想透過這部劇學訴訟程序,我會勸你不要;但如果你想了解少年案件的困境,這部劇真的很值得一看。

我辦的第一件離婚案:照顧孩子,不該只是媽媽的責任

網路上常看到有人整理不同年代媽媽的教養方式,從這類比較中可以看到,過去到現在,大家普遍還是將照顧孩子這件事情,劃歸成女人的責任,所以大家總是在討論媽媽的教養方式如何隨著時代變化,卻少有思考,那爸爸這個時候在做什麼。

有一次我在這樣的貼文底下留言:「然後爸爸在哪裡」,引起一堆爸爸說我忽略爸爸都在辛苦工作、這樣是在製造對立云云,說實在我有點訝異這個留言會引發討論。

但挺好的,可以藉此機會跟大家聊聊,我想起我當律師辦的第一個離婚案件,當事人小江,來找我老闆辦離婚,老闆將案件直接給我處理,小江說,他老婆帶著孩子躲回南部娘家了,我問他原因,他說他是經過雙方長輩同意才娶他老婆,姑且叫他小婷吧(事實上我也有點忘記他老婆的名字),他認為自己對老婆很好,老婆還跑走他不能接受。

小婷的婆婆,很妙,一直跟我說,她跟我一樣都是高知識份子(?)不懂為什麼會娶到這種媳婦,我問小江你的訴求是什麼?要離婚嗎?小江說,他的訴求很簡單,既然當初是長輩談好要結婚,那離婚也要雙方長輩出來談,小江當時快40歲,不能自己決定要不要離婚,我就不說我請他看告訴狀,他哭著打給媽媽說「王律師一直逼我確認書狀啦嗚嗚」

小婷,原本有穩定的工作,藝術類的那種,但因為懷孕而被迫走入家庭,小江一個月薪水大概4萬左右,無法請保母,但小江說他的工作比較好,所以不能辭,他媽媽也說男生不能當家庭主夫,於是小婷只能離職,但她的工作並沒有不好,婚後小江支付了大多數孩子的開銷,但小婷的生活費,卻要她自己付,全職照顧孩子的小婷,去哪裡生生活費。

我問小婷的婆婆,你們要她全職,那就應該養她啊,婆婆說:我兒子的薪水已經全部都拿來養小孩了,怎麼可能再多負擔一個人,當時我很年輕,我就說,那你們也該給她一些生活費才對吧?不然就不要跟她收錢?

我到現在都還記得婆婆的表情,「她是媽媽,哪有媽媽會把照顧小孩當成一份工作?還在那邊要求薪水的?」

我要不是確定她會呼吸,我真的覺得自己看到鬼。

後來我打給小婷,她沒有錢請律師,她覺得自己在家從來就沒有被尊重,她為了支付自己的生活費,跟婆家說,可否讓她週末去兼職,讓小江帶孩子,就週末。

但小江說:「我平日工作很累,假日我要休息」,婆婆說:「怎麼會有媽媽忍心丟下自己的孩子」,這些話,小江和他媽媽找我開了一百次會都沒跟我說過,我當時真的是菜比八,才會一直讓當事人來開會,還沒講到重點,現在想起來真的蠻蠢。

我跟小婷說,這樣的男人真的不是很ok,你跟他繼續在一起,他也不會使你變成更好的人。

沒有一個人要為了婚姻、為了家庭而失去了自己。

少拿一點扶養費,我們之後多賺點錢就好,不用看婆家臉色多好。

我當時只是隨口提了一下,沒想到後來小婷跟我說,她就是認真思考我的話,覺得很有道理,她在這段婚姻裡,的的確確是失去了自己,後來雙方到事務所協調了一些細節,沒多久就簽字離婚。

老公可能真的很辛苦、但老婆難道不是嗎?那些的理所當然,其實都不該是理所當然。

現在的我執業已經快10年,辦過數不清的離婚案件,但這件卻依舊使我印象深刻。

我是沒有去統計離婚原因的大數據,但凡有孩子的,撇除外遇、婆媳那些萬年問題,最多的就是孩子的教養問題。

不過這就是社會科學有趣的地方,同一件事,我看到的重點,跟你看到的未必相同,沒有誰應該要做哪些事,大家互相分擔、互相體諒。

最後給個結論。

「媽寶千萬不要碰啦」

因為如果你跟他媽媽掉進水裡,這個時候,他會問他媽媽此時應該要先救誰。

柴犬咬死綠頭鴨事件:狗狗傷人傷動物,飼主要負什麼責任?

【事件摘要】

2024年6月,有民眾在台北市內湖區大湖公園目擊一隻柴犬咬住野生綠頭鴨,飼主一時無法讓狗鬆口,綠頭鴨最後腹部被咬破死亡,影片上傳網路後引發討論。

台北市動保處表示將調查。依動物保護法,飼主應防止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而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一般類野生動物不得任意獵捕,違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之前在大湖公園發生了柴犬咬死綠頭鴨的事件,很多人來問我的想法,想藉這個事件跟各位聊聊。

其實這一直是我們四處去演講所傳達的觀念,詳細內容都可以在 Travel of Rice 小米遊記粉專看到。

柴柴在台灣大量被飼養,大家都說柴柴是日本狗,但在我看來全世界的柴柴幾乎都在台灣,在日本看到的柴犬數量根本屈指可數。

身為一個柴犬的飼主,只要有人跟我說想養柴柴,問,我就是說不要、真心建議不要。

柴犬本就是獵犬,狩獵是他的天性,只是長期被當成寵物養,覺得裝可愛就可以吃好喝好,就不太需要出去打獵,但別忘了他們基因裡還是一隻獵犬。

助教在我事務所玩玩具的時候,會把娃娃咬著一直甩,這在動物行為學裡,她是想要把獵物咬死,只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沒有獵物給她咬。

助教算是柴柴裡面個性比較溫和的,尚且都還保有獵犬的特性,那更何況是其他個性比較奔放的柴犬,你無法確保你養到的柴柴個性到底是怎麼樣。

助教這輩子目前被咬過兩次,兩次都是被柴犬咬,第一次是被一個飼主的柴犬爆咬,我這個人比較謹慎,到哪裡一定都是牽繩綁著,助教喜歡逛夜市,所以我常常帶她去,突然有一隻可愛的柴柴跑來找助教,沒有胸揹、沒有牽繩,就是一隻裸狗,笑笑的跟助教玩了一下,很可愛,但因沒牽繩所以我很警戒,果然沒多久就咬下去!我本能的直接拉緊牽繩並把助教抱起,飼主就慢慢走過來,抱走她的柴柴,一句話都沒有說就走了。

當下我只想到要安撫助教、並確認她有沒有受傷,平時最喜歡逛夜市的她,後來全程尾巴都夾緊緊,我也難過到沒吃什麼東西就回去了,這時我才想到這位飼主完全沒有想跟我處理的意思。

我常常說養了助教之後我賺了不少錢,人打狗、狗咬狗、狗咬人等等的訴訟案件,可我發現一個現象,因為台灣取得狗的途徑過於簡單、說實在價格也不貴,讓許多人不加思考就養,卻忽略了對於狗狗的教育。

每次跟肇事狗的飼主談話,多數都是得到「我也不知道他為什麼會這樣」、「他以前都不會」,欸身為飼主的你們,你自己都不知道原因,那別人怎麼會知道。

咬死綠頭鴨的影片我看了,飼主在當下完全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甚至還請求別人幫忙、不知道怎麼處理,這代表你對於你的狗狗還不夠了解,如果你才剛養他沒多久,那就該循序漸進的帶他出門,讓他慢慢習慣外界的刺激,再逐步加長散步的時間,你要透過平常的觀察,知道你的狗狗喜歡什麼、不喜歡什麼。

你問我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他是你的狗!!!

養狗不是單純因為他可愛就養,如果你沒有辦法下定決心,那我真的就拜託你,你就去看狗就好,不要自己養。

你們知道我在養助教前,因為不確定自己的狀況,所以我都在沒有狗的情況下,經常去參加柴犬的狗聚,多方了解、評估後,我才真的下定決心帶助教回來。

我每次都很認真的宣導這個概念。

養狗或者是生小孩,都拜託你們想好再去做。

放上相關動保條文給大家參考:

動保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保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動保法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動保法第3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不要把自己綁在辦公室」?談基層司法人員的過勞

【事件摘要】

2024年4月,士林地方法院一位李姓法官驟逝,引發外界關注基層法官長期過勞的問題。

司法院長許宗力隨後致信全體法官並走訪基層,呼籲大家多注意身心健康、不要把自己綁在辦公室,並表示將檢討制度,包括延長部分案件的辦案期限、不再以未結案數作為評價法官的唯一標準,以及爭取增加法官與書記官人力。

許宗力訪基層:多注意身心健康勿綁在辦公室。

看到這則新聞標題的時候,我覺得很不可思議,長官叫我不要把自己綁在辦公室,你以為我們想嗎?輕描淡寫的一句話,卻沒有辦法改變基層的問題。

每年上律師司法官的課程,我從來就不會安利這個職業有多好,我都把警語講在前面,這份工作,你以為薪水很高、受人敬重,實際上根本就不是這樣。

我經常說,如果你想賺錢,你就去當律師、或者去刑法裡面找(但可能會犯罪!),熬個幾年當受僱累積辦案經驗值,人脈累積起來,案源穩定了,收入自然就穩定,連出國都可以接新案,我現在一個月如果只賺10萬我會焦慮到哭出來的那種喔,但目前沒有發生過。

很多學生考上了以後回來跟我說,老師,這裡的環境真的不是很好過,跟我想的完全不一樣。

這些不就是我第一堂課就告訴過你們了嗎?不過通常會來報考律師司法官的同學,幾乎都沒有人在第一堂課下船。

所以我經常在限動打卡去運動、說教練的菜單很雞歪,你們以為我是隨便亂發文嗎?我都是在勸世耶各位,你再怎麼努力、未結案永遠都會越來越多,律師可以選擇當事人,我們少賺點就好。

但是司法官可以嗎?我就曾經遇過被告(不是我當事人),因為他講的話法官不相信,然後就嗆法官「你是什麼態度?你不怕我客訴你?」云云。

哈囉~你記得你是被告嗎?你不是來法院吃飯的喔,等下也不會有人拿單子要你填寫服務滿意度,法官可以不處理嗎?當然是不行啊。

身為一盤散沙當中的其中一粒,我知道我發文可能也沒什麼人要看,但真的,可以多關心一下基層司法官的問題,不要再說什麼不要綁在辦公室了,那寫不完的判決給AI寫嗎?

38歲,正是辦案能量最高的年紀,李法官,雖然我不認識你,但也有幸對過兩個案件,但本所好幾個律師都跟你還不錯,也都說你是很溫柔的人,希望你在另一個世界一切都好,也希望,在上位者,真的可以好好的聽聽看基層的聲音。

你們想知道法官、檢察官辦公室在幾樓嗎?我跟你們說,很簡單,過了九點以後,你去地檢署、法院看,看哪一排燈還亮著,有很高機率就是那層樓,機率第二高的則是書記官辦公室。

有機會我們再來談書記官的問題。

附上我以前隨手拍下的打卡鐘,時間是準的,大案要開庭前,我們都是這樣撐過來的,律師如此、司法官亦復是。

媽媽他很擔心要我早點回去,我會早點回去吃完早點再回去。

「飭回」、「釋回」還是「請回」?從律師聲明談羈押用語

【事件摘要】

知名 YouTuber Joeman,以及藝人蕾拉與丈夫,先後因涉嫌持有大麻遭警方查獲,移送地檢署後經檢察官訊問,均無保離開。

雙方事後發布的聲明中,對訊問後結果的用語並不相同:Joeman 方面使用「飭回」,蕾拉方面則使用「釋回」,也引起不少人好奇,哪一種說法才正確。

來說個美麗的誤會,之前有一天,一早接到客戶被搜索的消息,就有點擔心,雖然偵查中的搜索律師無在場權,但可能當事人會被帶去問話,趕緊問問同事是否可以幫我代庭,果不其然就接到通知要到調查局做筆錄了。

下午隨手在Instagram 發了一個限動,沒想到竟一直接到記者的電話,都在問我九面的狀況,一整天都在陪偵的我當時還沒看到新聞,呈現一個狀況外的囧況,想說為什麼大家要一直問我,直到晚上才發現原來是我的動態讓大家誤會了,但照片不是士林地檢嗎。

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仔細看Joeman 跟蕾拉的聲明,前者律師使用的是「飭回」後者使用的是「釋回」,而我用的則是「請回」,究竟哪個是對的呢?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有羈押的原因、羈押的必要、且無114條不得羈押之事由,才能予以羈押,若只有羈押之原因,則可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但若是無羈押的原因,檢察官你根本什麼都不能做,以上這段話我們上課講了超多遍,對吧。

過去經常會看到「飭回」的用法,飭這個字,依照語意是命令的意思,在宮鬥劇裡就是卿可去矣,是要謝恩的各位。

但按照法律要件,沒有羈押的原因,當然就是要放你離開,不然要怎樣,因為憲法第八條就是這樣規定的,所以飭回、飭令、飭命這樣的用語現在已經很少用了,我們一般都是說請回即可,我以為大家都知道耶。

至於釋回,我個人覺得是比較不精確的,反而會讓閱讀者對於被告有不好的觀感,法律上也很少有人這樣用,查了一下甚至跟佛家語有關。

所以說律師聲明用字精準度還蠻重要的,我自己都要來來回回確認超多次,也會讓助理以非法律人的眼光去閱讀文字是否過於艱深,記得,聲明是給民眾看的,不是給法官看,某種程度而言是公關處理。

但一般來說我們會轉成pdf檔給客戶確認內容後,再蓋上律師章才讓客戶發文,蕾拉一開始的聲明稿估計就是律師截圖給客戶確認,客戶順手就發文的慘案,不過後來他們有補正了。

這次的刑訴時事小教室就到這裡。

參考資料:

法庭用語「飭回」改為「請回」展現司法為民的核心價值,邱明偉(法務部矯正司編審)

補充:蕾拉的辯護人劉孟哲律師私訊我,其聲明之所以選擇「釋回」,是參考地檢署螢幕上的用字,供大家參酌喔。

刑求、密錄器與「案重初供」:從派出所刑求事件談警詢

【事件摘要】

2024年2月,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3名員警,懷疑一名17歲少年涉及擄人勒贖,將他帶回派出所訊問,過程中涉嫌以勒頸、警棍、電擊棒及鐵盒等方式刑求逼供,少年被留置在偵訊室近8小時,驗傷有多處挫傷。

桃園分局證實調查屬實,將涉案員警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派出所長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分局長自請處分;監察院也於同年3月申請自動調查。

有一天我的行程非常緊繃,整天排滿了開會、開庭,晚上還去補習班上課,移動過程中,我在uber上剛好聽到司機在聽廣播,前面的內容我沒聽到,但電台的主持人一直不斷的強調「案重初供」應該要賦予警察在第一時間使用強制手段取得證詞等等,我當時順手發了一個限時動態,覺得太荒謬了,回到家,看到粉專被很多人標註,才知道原來電台是在講這件事情。

事情是這樣的,桃園曾有個少年,行經派出所時,遇到3名員警將他攔下,稱他涉嫌擄人勒贖並帶進派出所,但過程中員警竟勒住少年脖子拖進偵訊室,持甩棍、印章鐵盒及電擊棒等刑求少年。對此警方回應,少年指控經調查屬實,已依法將涉案3名員警移送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所長調整非主管職務,分局長自請處分。

這涉及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問題,我們也講了很多次了,中壢的大外割事件不是才剛發生沒多久嗎?

但這個新聞事件讓我想起很久以前我辦過的一個案子,案情不是很複雜,只是就執法的過程我們有些疑慮,所以當時我們透過證據保全的聲請,請檢察官就警方的密錄器畫面予以保全,當時我以為,密錄器是只要警察出勤,就需要打開錄製,然後結束後要將檔案上傳到共用的雲端統一管理,若有需要可進行調閱。

檢察官很快就准許證據保全了,當時承辦證據保全的警察還跟我說,密錄器的內容都會很清楚,如果我們有疑慮,可以請檢察官勘驗,結果到了警察局,我們發現密錄器畫面是斷斷續續不說,也不是每個出勤的警察都上傳檔案、甚至有獨漏關鍵秒數的影片(前面、後面都有錄到)

承辦的員警眉頭深鎖,他說他也沒遇過這個狀況,他會請該警局提出當日出勤名單,並且核對這些影片後如實交給檢察官,請我不用擔心。

到了偵查庭,檢察官直接問警察,為什麼密錄器不完整?是不是有剪接?

有些說忘了開、沒電、密錄器壞掉、沒裝記憶卡還有失去記憶的,對你沒看錯,就是失去記憶(這個警察就是被我質疑執法有問題的警察),之所以漏掉關鍵秒數是怕密錄器沒電,所以先關機,之後再開機。

理由真的是要多荒謬就有多荒謬。

其中,有個警察提出「 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並引用上開要點第三條第(一)點,員警執行公務與民眾接觸前或『依個案研判』有開啟必要時即應開啟,並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

各位看到我引號框起來的地方,要不要開啟密錄器這件事情,警察是有裁量權限的,也就是說密錄器並不是如我們所想,是需要一直開啟的,也就是密錄器是警察用來自保、確保執法過程的合法性反而不是最主要的目的。

事隔多年,我也不想去講這個案件過程還有哪些荒謬之處,畢竟最後有順利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式。

然而因為這個案件,我發現密錄器在使用上有許多的問題,或許可以藉這個機會獲得重視,當時有警察提到,密錄器可以使用公發的,也可以自己買,公發的通常很爛,所以他們會自己買,但有時候記憶卡忘了格式化、忘了充電,警局也不會硬性規定要把檔案上傳。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普遍的運作狀況,只是我當下聽了是各種傻眼,所以新聞當中提到密錄器沒開,我倒也是不是很意外。

我經常說,警察的工作真的很辛苦,大家也清楚績效制度所會帶來的問題,一時半刻我們也找不到解決的方式。

本件武陵派出所的警察,執法出現重大瑕疵,其重傷的不只是桃園的警察形象、更是全台灣辛苦工作的警察。

一直到現在,我都還是會對那些我覺得很努力的警察在筆錄完成後多次道謝,謝的不是他們對我的當事人友善,而是他們努力的讓這個環境變得更好。

至於那些莫名其妙的警察,我現在也都不對他們生氣了,莫莉老師有教無類,一律都是請他們去翻法條,再給我說偵訊時律師不能在場、不能表示意見的,都該把刑訴重念一遍。

有學生問我為什麼每輪課都有這麼多警詢經驗可以聊,你們要問那些警察才對。

警方能直接公開搜索影片嗎?帶你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事件摘要】

2024年1月24日,新北市刑大在官方臉書粉專公布偵辦「ACE王牌交易所」虛擬貨幣詐騙洗錢案的成果,附上搜索現場照片10張,並在留言處上傳7段影片,內容包括進入搜索現場、壓制及拘提嫌疑人、清點現金與搬運扣押物,且未做去識別化處理。

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隨後發表聲明,批評此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可能侵害當事人隱私與名譽、影響公平審判。新北市刑大於1月25日晚間刪除部分照片與影片。

新北刑大粉專發了一篇貼文,把搜索過程的影片直接高清部分有碼公開,這件事情到底可不可以呢?

大家一定可以想到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

趁著這個機會帶大家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這裡有針對偵查不公開的細節多做規定,因為條文很長,我在幾個跟本案有關的重點項次前打勾,莫寶們可以多看一下。

以下整理幾個重點。

1. 偵查不公開是有例外的

辦法第8點,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六、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

2. 適度公開之界線

辦法第9點,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關尚未聲請或實施、應繼續實施之逮捕、羈押、搜索、扣押、限制出境、資金清查、通訊監察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三、有關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之詳細時程及計畫。

四、有招致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

七、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前科資料。

八、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訴訟關係人之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

九、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之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有關其隱私或名譽之事項。

十、有關少年事件之資料、少年或兒童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十一、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聯絡方式、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

前項第六款之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於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情形,得不以去識別化處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情形者,必要時得公開其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音、犯罪前科、犯罪情節或其他相類之資訊。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3. 公開前需徵詢檢察機關意見

辦法第10點,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依第八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得公開之事項,應經各該機關首長、新聞發言人或依個案受指定人員審酌考量後,統一由發言人或受指定人員發布。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除前項人員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公開、揭露或發布新聞。偵查輔助機關對於已繫屬偵查機關之案件,偵查中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事先徵詢偵查機關意見。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

在我看來,直接透過粉專公布搜索影片其實是很草率的作法,既然本案已有報請指揮,若真有適度公開的需求及必要性,其實可以由北檢的襄閱來做公布,偵查中搜索律師不能在場已經是我們講到爛掉的考點,既然警察可以公開,那律師應該也可以在場才對吧,所以說偵查不公開到底為什麼可以有這麼多種解釋的方式我就問。

不知道新北刑大在發文前有沒有先請示過檢察官?拜託新北刑大不要刪文喔!(但顯然我的呼籲沒有用喔,他們已經刪文了)

因為我真的很想知道檢方對於這件事情要怎麼應對,大家也可以繼續跟進這個新聞,謝謝新北市刑大讓我有機會帶莫寶們看這幾個條文,一般課堂上我們只能匆匆帶過。

什麼是起訴審查機制?從新竹地院判決談檢察官的舉證

【判決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2024年6月24日):檢察官起訴一名被告涉嫌在便利商店前竊取機車置物箱內的錢包。

法院認為,起訴書只列出證據名稱,沒有具體指出證據出處(例如被告於警詢第幾頁供述什麼內容)、沒有詳細說明每項證據要證明什麼,也沒有依序檢附書面證據內容,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因此未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公訴不受理。判決中也批評起訴審查制度在實務上形同虛設。

這篇來聊聊起訴審查機制。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我們上課的時候,我通常會說這個條文其實很少用,因為檢察官與法官間,並不存在上下級的關係,就像我有些親戚偶爾會問我。

「你什麼時候要升司法官?」

我先說,暫時不會有這一天。

我之前跟你們分享過,檢察官案件之繁重,光是每週分好分滿的新案就足夠使你崩潰,考上的學生回來哭,為什麼自己拼死拼活考上,結果都在處理管委會糾紛還有車禍案件,雖然正義不分大小,但也想花更多時間在更複雜的案件上,也正是因為如此,確實存在著檢察官起訴品質參差不齊的問題。

執業十多年,我目前只有遇過一次法官揚言要用起訴審查機制駁回起訴、甚至要求公訴檢察官自行撤回起訴。

案件大概是這樣。

小明把車子賣給小藍,但小藍是個8+9,只付了部分的錢,所以小明就說要等付完錢才會過戶機車,但車子小藍就先騎走。

幾天後,小藍收到群組通知,要去一個地方讚聲,小藍雖然不認識起爭執的事主,但基於義氣還是去了,然後就引發一連串組織條例的案件,這種案件的特色就是犯罪事實很多塊、被告很多。

我的當事人就是小明這個地獄倒霉鬼,他人根本沒到現場,甚至沒人找他去做筆錄,但證據清單裡卻有他的筆錄、甚至還承認犯罪,翻遍了所有卷證資料,我也找不到他的任何筆錄,但他就這樣被起訴了。

法官當時真的狂酸公訴,我自己是覺得公訴何辜,但檢察一體,他再委屈也只能忍著?本案法官雖然揚言要駁回起訴,且公訴檢察官也拒絕撤回起訴,所以最後還是給我們一個無罪判決。

後來我意外看到了一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28號判決。

該判決要求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必須具體指出卷證資料的出處,不能只列證據清單,應於證據名稱欄中明確指出證據之出處及詳細內容(例如:被告於警詢第幾頁中供述何詳細具體內容),再於待證事實欄中詳細說明待證事實之內容及為何可以證明待證事實之詳細理由,並應依照證據清單編號順序,依序在起訴書後面逐一檢附所有書面證據之全部內容。

我就問一下,這應該是法官助理的工作吧?

檢察官的任務,應該是篩選掉不該起訴的犯罪,所以我認為,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明犯罪事實,並提出證據清單,就已經符合「指出證明之方法」,我們現行法除了應適用國民法官案件之外,都還是採卷證併送制度啊。

這個判決將檢察官的實質舉證責任,上升到必須要標示出處,我自己是覺得有點不太合理。

不曉得各位怎麼看呢。

詰問性侵害被害人,為什麼要特別小心?

【事件摘要】

2024年8月,媒體報導台北一家醫學中心的麻醉科醫師,被控趁女病患接受檢查後、麻醉尚未退去時,在恢復室對她伸手觸碰私密處。審理過程中,被告的辯護人詰問被害人時涉及其性經驗等問題,並主張接觸時間很短、不可能引起生理反應,引發外界批評。

後續:一審以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二審於2026年5月維持原判,被告再上訴中;民事部分判賠約118萬元,已於2026年10月確定。

雖然我近幾年比較少接性侵害被告的案件,但在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真的要非常小心。

詰問性侵害被害人,跟詰問一般證人是不一樣的,因為你所使用的每個字,都有可能是一把無形的利刃刺向被害人。

我們知道確實未必每件性侵案件都真的是性侵案件,但縱使你要打無罪,有沒有一點點可能,這是一件真的性侵案?

立場不同,我們可以理解,但詰問的問題,不得涉及與他人的性經驗,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私處被揉多久會起反應?」

你問這個問題,所要證明的事實是什麼,跟本件麻醉醫生趁被害人甦醒之際性侵被害人之間的關聯性在哪,你在問出這個問題之前,就要很確定,不是先問再說,所以你們知道詰問性侵被害人其實不容易了吧。

我自己接告代的數量是相對多的,我不諱言大概率因為女生遇到這類案件大多希望是找女律師,雖然我也有一些男性被害人客戶,我自己觀察到的現象(我不會說是誰),我認為普遍是性知識不足,以及受到謎片的謎之教育。

私處會濕、產生分泌物是體質問題,跟是否違反意願無關,但很多人不知道。

「他下面很濕,所以以為他也很想要」,「我以為他只是嘴巴說不要,但下面很濕所以應該是想要」

為什麼不求救?事後表現平靜是否就表示沒有遭到性侵。

不要說辯護人知識不夠了,我自己就遇過檢察官不起訴的原因,就是認為被害人開庭時侃侃而談,神情平靜、沒有哭鬧,跟一般被害人反應不同,所以認為沒有違反意願,你不知道我為了讓他侃侃而談費了多少心力,當然這個案件最後經再議發回續查後就起訴也判有罪。

我每次接到性侵案件都要盡量讓自己心情維持穩定,律師也是人,也有情緒,但若是你身心不夠健康,你也無法冷靜客觀的處理事情,所以真的沒有這麼好處理。

帶寵物進捷運站,一定要裝籠嗎?

【事件摘要】

2024年7月初,一名飼主帶著梅花鹿參加在南港展覽館舉辦的寵物展,被民眾拍到梅花鹿在捷運南港展覽館站的通道及樓梯間行走,沒有繫牽繩、也沒有裝籠,影片在網路瘋傳。

飼主事後坦言沒繫繩是自己疏忽並致歉,但表示當時是要前往展場,並沒有刷卡進站搭乘捷運;台北市動保處表示將了解。網路上也因此出現「沒有進站是否就不用裝籠」的爭論。

之前寵物展發生了一件梅花鹿飼主帶著梅花鹿行經南港展覽館停車場通道,沒有繫牽繩、沒有裝籠,大家對於行經通道是否需裝籠這件事有些疑慮,飼主是表示,因為沒有刷卡進站所以不受此規範拘束,對此,我是認為不該這樣解釋,不過仍有不少網友認為只要不上車,寵物進站就可以不裝籠、落地行走。

你們知道我有多希望可以這樣嗎?那陣子我一直深受網球肘所苦,但為了符合規定,我都是連車帶狗扛上扛下東門捷運站,有幾次還遇到好心的莫寶幫我抬,真心感謝你們。

誠如我們之前說過的,我們不要求大家都要接受養寵物的我們,但既然有規定,我們就遵守,這是最基本的飼主責任。

我覺得與其跟大家在threads上筆戰,說是戰,其實我也僅是就規範的解釋方式提出我的意見而已,但遺憾的是我幾乎都是得到一些「人家都道歉了你還想怎樣?」,「真那麼有心可以去關心兒童受虐議題」,「又沒有很嚴重」等等的護航回覆。

我唸法律至今十幾年,律師執業也超過十年,有問題我們就釐清,真相是越辯越明,不是比誰比較會情勒,不然以後我們開庭就都這樣主張就好,道歉了,錯的就會變成對的嗎?

後來本所收到了台北捷運公司的回函,寫得很清楚了,跟我的想法一致。

因為我也想知道地下街有沒有包含在內,所以我也一併問了。

感謝台北捷運 Metro Taipei 惠予回覆,推廣飼主責任從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不覺得自己是道德魔人,裝推車不只是保護別人、更是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