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妙華律師 LAWYER MOLLY法律文章

離婚後,孩子跟誰住?共同監護與單獨監護有什麼差別?

共同監護,不代表孩子必須輪流居住

依照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可以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

即使約定共同監護,也不代表孩子必須一週住爸爸家、一週住媽媽家。雙方仍可以約定主要居住處所、日常照顧安排,以及教育、醫療等重大事項的決定方式。

因此,共同親權是否適合,除了雙方的照顧能力,也必須評估離婚後是否仍有基本溝通與合作的可能。

法院不會單純因為收入高,就把孩子判給誰

法院處理親權爭議,重點在民法第1055條之1所定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非比較哪一方的收入或資產較高。

子女年齡、生活環境、親子關係、父母照顧意願及能力、過去主要照顧情形等,都可能是評估因素。

孩子長期由其中一方照顧,即使另一方收入較高,也不代表改變孩子的主要照顧環境就比較有利;但過去的主要照顧者,也不是當然取得單獨監護。

沒有取得監護權,就不能見孩子嗎?

親權安排與會面交往是不同的法律問題。即使離婚後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另一方仍可能依法與子女維持聯繫及會面交往。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如有妨害子女利益的情形,亦得變更。

比起監護權的名稱,協議內容更重要

離婚協議若只寫「共同監護」或「可以探視」,日後遇到轉學、醫療、接送、寒暑假和扶養費等問題,仍可能衍生爭議。

與其只著重監護權由誰取得,更重要的是把日常照顧、重大事項決定、扶養費與會面交往安排具體約定。

離婚結束的是婚姻關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責任不會因此消失。親權安排應回到孩子的需要,而非父母之間的勝負。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具體個案應依事實及相關規定判斷。此為網站預覽稿,尚未發布到正式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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