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妙華律師 LAWYER MOLLY法律文章

從柯文哲案看刑事訴訟法(五):記者可以拒絕證言嗎?證人可以請律師嗎?

其實某程度而言,蠻感謝柯文哲讓我有機會實現我一直想做的事情,就是帶著各位完整看一個案件,了解其中的刑事訴訟法重點,很多非法律系的莫寶也跟我說,這系列連載讓他更能看懂新聞在講些什麼。

這篇要來談證人這個角色。

案情提要:三立新聞記者馬郁雯(以下都稱馬記者)當時獨家爆料,檢方握有關鍵USB,柯文哲有收受款項等情,並稱自己確信消息來源,北檢也針對洩密案件進行分案調查。

Q1:記者是否受偵查不公開所約束?

起初,馬記者表示,記者不在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內,這句話是對的,因為偵查不公開主要規範對象為在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但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偵查機關、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內容,但這個條文同樣不是規範記者。

Q2:記者可以行使拒絕證言權嗎?

請各位注意一個條文: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證人若為特定職業,例如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等等,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接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得拒絕證言。

記者有沒有包含在得拒絕證言的範圍裡面?目前按照條文是沒有規範在內的,字面意思就是記者不得拒絕證言,而有作證的義務。

但如此一來,是否會有害於新聞自由的發展,就會是另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例如消息提供者本來只想讓記者知道,希望以匿名爆料方式揭露,但因為記者被以證人身分傳喚,依現行法不得行使拒絕證言權,便只能提供消息來源,當然檢方這邊會受到偵查不公開的限制,但同時也會讓消息提供者,因此感到害怕,長久下來,可能會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應」,就是不敢講的意思,那這樣社會大眾知的權利便會受到影響,這部分國昌老師應該很了解,吹哨者的困境就是如此。

Q3:證人可不可以請律師?

首先,我們先定義證人是什麼?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只要是被告以外之人,不管他是以被害人、告訴人、關係人、證人等等名義傳喚,只要他不是被告,也不是法院人員,那麼他就是證人。

我們的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的保障是比較全面的,例如告知罪名、緘默、受律師協助、調查證據等等,都是for被告的權利,但對於證人,雖然同樣受有不自證己罪原則的保障,但是所能行使的權利卻相對限縮。

以受律師協助這部分而言,就十分明顯,被告可以享有律師協助,且當符合一定條件下,國家甚至還需要幫他指定律師。

但證人呢?答案則是否定的。

對此,現已六根清淨的王兆鵬老師曾寫過文章,他認為證人跟被告很多時候只有一線之隔,畢竟有的時候,檢方也會先用證人身分訊問,命其具結,使證人會受到偽證罪的規範,然後問完之後,再當庭轉為被告,但因證人無法請律師陪同,所以若檢察官當庭將證人轉為被告,律師恐怕也無法馬上出現,這個時候,通常證人就會先請律師在外準備好,當轉換為被告的瞬間,檢察官會告知被告所可以享有的權利,律師就可以隨時進來協助辯護,但若未轉成被告身分,律師的功能,也就僅止於陪同。

所以馬記者被傳喚到北檢作證時,法條並沒有禁止她帶律師一起去,她有錢也可以揪好幾個律師,只是在她作證的當下,律師能做的也只能在外面等。

本文提供臺灣法律一般資訊,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須依最新法令與具體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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