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妙華律師 LAWYER MOLLY法律文章

刑求、密錄器與「案重初供」:從派出所刑求事件談警詢

【事件摘要】

2024年2月,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3名員警,懷疑一名17歲少年涉及擄人勒贖,將他帶回派出所訊問,過程中涉嫌以勒頸、警棍、電擊棒及鐵盒等方式刑求逼供,少年被留置在偵訊室近8小時,驗傷有多處挫傷。

桃園分局證實調查屬實,將涉案員警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派出所長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分局長自請處分;監察院也於同年3月申請自動調查。

有一天我的行程非常緊繃,整天排滿了開會、開庭,晚上還去補習班上課,移動過程中,我在uber上剛好聽到司機在聽廣播,前面的內容我沒聽到,但電台的主持人一直不斷的強調「案重初供」應該要賦予警察在第一時間使用強制手段取得證詞等等,我當時順手發了一個限時動態,覺得太荒謬了,回到家,看到粉專被很多人標註,才知道原來電台是在講這件事情。

事情是這樣的,桃園曾有個少年,行經派出所時,遇到3名員警將他攔下,稱他涉嫌擄人勒贖並帶進派出所,但過程中員警竟勒住少年脖子拖進偵訊室,持甩棍、印章鐵盒及電擊棒等刑求少年。對此警方回應,少年指控經調查屬實,已依法將涉案3名員警移送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所長調整非主管職務,分局長自請處分。

這涉及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問題,我們也講了很多次了,中壢的大外割事件不是才剛發生沒多久嗎?

但這個新聞事件讓我想起很久以前我辦過的一個案子,案情不是很複雜,只是就執法的過程我們有些疑慮,所以當時我們透過證據保全的聲請,請檢察官就警方的密錄器畫面予以保全,當時我以為,密錄器是只要警察出勤,就需要打開錄製,然後結束後要將檔案上傳到共用的雲端統一管理,若有需要可進行調閱。

檢察官很快就准許證據保全了,當時承辦證據保全的警察還跟我說,密錄器的內容都會很清楚,如果我們有疑慮,可以請檢察官勘驗,結果到了警察局,我們發現密錄器畫面是斷斷續續不說,也不是每個出勤的警察都上傳檔案、甚至有獨漏關鍵秒數的影片(前面、後面都有錄到)

承辦的員警眉頭深鎖,他說他也沒遇過這個狀況,他會請該警局提出當日出勤名單,並且核對這些影片後如實交給檢察官,請我不用擔心。

到了偵查庭,檢察官直接問警察,為什麼密錄器不完整?是不是有剪接?

有些說忘了開、沒電、密錄器壞掉、沒裝記憶卡還有失去記憶的,對你沒看錯,就是失去記憶(這個警察就是被我質疑執法有問題的警察),之所以漏掉關鍵秒數是怕密錄器沒電,所以先關機,之後再開機。

理由真的是要多荒謬就有多荒謬。

其中,有個警察提出「 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並引用上開要點第三條第(一)點,員警執行公務與民眾接觸前或『依個案研判』有開啟必要時即應開啟,並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

各位看到我引號框起來的地方,要不要開啟密錄器這件事情,警察是有裁量權限的,也就是說密錄器並不是如我們所想,是需要一直開啟的,也就是密錄器是警察用來自保、確保執法過程的合法性反而不是最主要的目的。

事隔多年,我也不想去講這個案件過程還有哪些荒謬之處,畢竟最後有順利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式。

然而因為這個案件,我發現密錄器在使用上有許多的問題,或許可以藉這個機會獲得重視,當時有警察提到,密錄器可以使用公發的,也可以自己買,公發的通常很爛,所以他們會自己買,但有時候記憶卡忘了格式化、忘了充電,警局也不會硬性規定要把檔案上傳。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普遍的運作狀況,只是我當下聽了是各種傻眼,所以新聞當中提到密錄器沒開,我倒也是不是很意外。

我經常說,警察的工作真的很辛苦,大家也清楚績效制度所會帶來的問題,一時半刻我們也找不到解決的方式。

本件武陵派出所的警察,執法出現重大瑕疵,其重傷的不只是桃園的警察形象、更是全台灣辛苦工作的警察。

一直到現在,我都還是會對那些我覺得很努力的警察在筆錄完成後多次道謝,謝的不是他們對我的當事人友善,而是他們努力的讓這個環境變得更好。

至於那些莫名其妙的警察,我現在也都不對他們生氣了,莫莉老師有教無類,一律都是請他們去翻法條,再給我說偵訊時律師不能在場、不能表示意見的,都該把刑訴重念一遍。

有學生問我為什麼每輪課都有這麼多警詢經驗可以聊,你們要問那些警察才對。

本文提供臺灣法律一般資訊,不構成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須依最新法令與具體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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